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委**组,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2007年曾因犯有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路**号,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路**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镇**委**组,现住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郡**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路**委**组。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街**号**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孙某甲、郭某甲,于2019年11月利用互联网经营黑彩快三并坐庄,通过高某甲(在逃)组建的微信群“*****”招揽玩家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等人,并由高某甲在群内发布黑彩快三走势图,接收单号和投注款,再由高某甲将单号和投注款通过微信财务群报给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利用支付宝账号“**”进行转账核算,高某甲从中赚取投注款返点利润。经公安机关核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共接受高某甲转账的玩家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930350元。
被告人郭某乙于2020年3月受高某甲雇佣,在微信群“*****”内发布黑彩快三走势图,并组织多名玩家利用黑彩快三进行赌博,通过微信财务群将接受的单号和投注金额报给李某甲、郭某甲、孙某甲,利用支付宝账号“****”进行转账核算。经公安机关核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共接受郭某乙转账的玩家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367150元。
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共计接受投注额为人民币3297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图片、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伟南、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易思
检察官助理:孙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现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2.起诉卷宗一册,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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