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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孙某某非法处置财产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3月1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5月13日到滦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月1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00元。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传唤至滦南县公安局,同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李某甲、孙某某在未通知**县人民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价值10万元的成鱼和鱼苗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谅解书、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乙、岑某某、李某丙、杨某某、田某某、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224民初1120号、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209刑初16号

5移送案卷材料;

6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71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河北省**市**区**镇**村**区**排**号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河北省**市**区**镇**村**区**排**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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