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孙某甲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7********,汉族,初中,原邵阳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皮伢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1********,汉族,初中,原邵阳**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08年8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以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邵阳市**公司通过新邵县人民政府公开拍卖获取**江**镇地段的砂石开采、经营权。2014年7月,公司开始在**江**镇**村9、10组地段开采砂石,当地村民以河里的砂石属于9、10组财产及砂石公司的货车压烂9、10组的组道为由,多次阻止砂石公司正常开采砂石和货车正常行驶。为此事砂石公司老板高某甲与村民协商多次未果,该公司员工多次与当地村民发生暴力冲突,具体事实如下:

1.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甲与唐某甲(未到案)、高某乙(未到案)系邵阳市**公司员工,2015年4月13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唐某甲、高某乙在新邵县**镇**村**江流域维持该公司挖沙船在河里挖沙时,遭到了原沙坪村孙某乙、谢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村民的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其中黄某丁和黄某丙来到河里拔锚,李某甲和唐某甲制止,在制止的过程发生扭打,李某甲和唐某甲抓住黄某丙的双手使劲的往后拉和按,后致使黄某丙、黄某乙、谢某甲等村民受伤,黄某丙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乙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村原三组、七组受伤村民黄某丙等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8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李某甲聚众斗殴案

2015年10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新邵县**镇**村**流域的沙场装车时,遭到了村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孙某丙、刘某丁等人的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接着砂石公司安排五个年轻男子(身份未查明)手持钢管来到现场,协助李某甲殴打村民。当李某甲等人途径村活动中心下面50米的马路上时,刘某乙等人将五个年轻男子的小车拦住,不准离开。李某甲和五个年轻男子将刘某乙、刘某甲等村民打伤。刘某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刘某乙、刘某甲等人未作法医鉴定。

2015年11月30 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砂石公司赔偿刘某丙、刘某乙、孙某丙、刘某丁五人医疗费等费用17958.45元。

3.孙某甲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孙某甲(外号叫皮伢子)系邵阳市**公司员工。2014年8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左右,砂石公司的货车经过李某乙屋前的马路上时,遭到了村民李某乙等人的拦。被告人孙某甲等社会青年手持钢管,威胁村民不准拦车,接着用钢管将李某乙、孙某丁、李某丙、李某丁等村民打伤,李某乙、孙某丁、李某丙、李某丁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4年9月9日,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砂石公司赔偿李某乙、孙某丁、李某丙、李某丁四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一共26770.7元。

2019年10月14日,孙某甲、李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吸毒劣迹材料、和解协议、领条、谅解书、经营合同、采砂许可证、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孙某丁、李某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李某甲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李某甲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