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宿舍**栋**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宿舍**栋**号。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6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月3日因吸毒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宁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宁某甲在邵东市**路**路交叉口附近,由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宁某甲慢慢靠近被害人胡某某。被告人宁某甲趁胡某某不备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价值共计4860元的黄金项链及挂坠扯下,后两人一起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中国金店质量保证单、谅解书、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宁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李某甲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尹**
检察官助理:贺**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宁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宁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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