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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安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衡水高新**办事处**捕前住衡水高新**办事处******号,务农。无前科。2019年2月27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29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衡水高新区**办事处**村人,现住衡水高新区**办事处**村**区**号,务农。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衡水高新区**办事处**村人,现住衡水高新区**办事处**村**区**号,**职工。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夫妇在未取得宅基地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占用**村东地块(面积为532平米)建房,该村干部发现后随即上报**经济园区(现**办事处)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场予以制止,要求李某甲停建,其拒不配合,在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后仍继续建房至完毕。2015年7月份,苏正办事处与**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其中包括李某甲、安某某任意占用土地建房的地块。按照征地补偿协议,该地块的补偿费用为10144元。

2.2008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一家未经**村集体同意,在未办理承包手续的情况下,任意占用**村东其违建西侧的水坑(面积约15亩),投放鱼苗养鱼。2015年7月份,苏正办事处与**村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其中包括李某甲一家任意占用的水坑。按照征地补偿协议,该地块的补偿费用约19万元。

3.2015年7月份,原武邑县**区管委会(后转隶为衡水市高新区**办事处)与**村委会就该村东坑塘地及周边地(面积为47亩)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引进衡水**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某某)项目落地,并履行了相关征地手续。李某甲家房屋地块和非法占用的水坑均位于征地范围内。2016年初,宋某某公司在征地坑塘北侧进行土方回填施工,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等人数次阻挠施工。宋某某公司无奈停工,在后期与李某甲一方进行交涉过程中,李某甲夫妇以其两个儿子无房可住为由,就其房屋向宋某某索要120万元补偿款。2016年9月份,宋某某公司按照征地程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继续垫坑施工。期间,李某甲、安某某、其子李某乙、李某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单独或交叉结伙多次阻挠施工,并要求宋某某公司赔偿其在水坑所养鱼、房子开裂损失。宋某某认为其补偿要求过高,明确表态绕开其房屋进行施工。李某甲一方以垫坑会埋其养的鱼为由,继续阻挠施工,并捆绑房子补偿作为谈判条件。后期宋某某一方发布公告通知李某甲一方对水坑进行清塘,并提出建议可按实际鱼类市场价回收,以及房子开裂原因可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均遭李某甲一方拒绝。期间,安某某对宋某某言语以死相逼,李某丁对宋某某威胁恐吓。2018年8月,宋某某公司在无奈下,将李某甲一方起诉至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甲一方不得阻挠施工。李某甲等人未提出上诉,但仍在宋某某公司后续施工过程中,多次阻挠施工。因李某甲一方以堵门、站在车前等方式阻挠施工,公安机关出警十余次,派出所民警到场出警,均对李某甲一方予以制止,并明确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李某甲一方不予理会,仍继续阻挠施工。经衡水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房子出现问题系自建标准较低,与宋某某公司施工没有任何关系。由于被告人李某甲一方阻扰衡水**公司施工十余次,致使该公司自2016年9月份办理土地证至今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无法正常开展垫坑施工作业,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4.2017年7月份,宋某某在**村北小公路的北侧建设车间(与被垫水坑无关)。承建商邱某甲需要用水和泥,在水坑内放置了一台潜水泵,李某甲发现后,以前期赔偿事宜还未谈起来为由,强行将潜水泵卸下,提走放置家中至今。2018年6月2日中午,李某甲发现前一天晚上宋某某公司“偷着”垫土施工,遂将自家轿车堵在宋某某公司北侧车间出入的必经之路口,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随后,李某甲、安某某夫妇看到一外部货车,到宋某某建成的北侧车间内拉货,遂将该货车堵在车间门口,不许车辆驶出,并扬言只要与宋某某沾边,就不能走,如果过去,就从身上轧过去。该货车被堵时间达5个小时。过程中,李某甲还拨打了环保局举报电话,称宋某某车间有橡胶味道污染空气,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场后,告知其该公司还未投产为造成污染。在后期,宋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拿来的土地证复印件,李某甲夫妇不看,并以土地证是假的为由,提出到北京去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补偿协议、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邱某乙、林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李某乙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李某乙借故生非,多次采取拦截、阻扰施工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1982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住衡水高新区**办事处**村**区**号,联系电话:1529764****;被告人李某乙现住衡水高新区**办事处**村**区**号,联系电话:1823018****。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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