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队**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2009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队**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镇**村**队**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弄**号**室。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暂住本市**村**号**室。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2008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侯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暂住本市**村路**弄**号**室。
上列七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孙某某、袁某某、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和袁某某、李某乙等人,提供网络百家乐账号或网络赌球账号供他人开设赌场赌博,并根据赌资提成牟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从上家“阿龙”(另案处理)处获得网络百家乐和赌球账号,并招揽赌客刘某某等人参赌并提成牟利;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和袁某某等人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取得赌博账号后,负责发展赌客,并根据子账户输赢情况收取赌资;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划分网络赌球账号并收取赌资。期间,被告人侯某甲从被告人宋某甲处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并招揽赌客侯某乙、王某乙、朱某甲等人参赌并提成牟利。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网络赌球账号给被告人宋某甲及赌客陶某某、李某丙、姚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提成牟利。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孙某某、袁某某、侯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物证
(1)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若干,证明公安机关的搜查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若干,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情况。
(3)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七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银行流水若干,证明本案赌资的收取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若干,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等七人的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均有开设赌场犯罪前科。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于2019年7、8月份,从李某甲处获取网络赌博百家乐账号,以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给李某甲8000余元的事实。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获得赌球账号,网站名称是新宝赌球网站,其以现金方式与王某甲结算;叫“大毛”的人也从王某甲处获得赌球账号的事实。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微信截图若干,其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获得赌球账号,网站名称是新宝赌球网站,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与王某甲结算;姚某某、李某丙等人也从王某甲处获得赌球账号的事实。
(4)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从“王标”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并在该账号内赌博的事实。
(5)证人侯某乙、王某乙、朱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均通过被告人侯某甲提供的赌球账号进行赌球的事实。
(6)证人宋某乙、张某某、陈某某、朱某乙、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相关微信截图等,上述证人均表示未参与赌博活动,转账金额为双方借款,但其均辨认出多名犯罪嫌疑,仅承认是认识的老乡关系,不承认明知其开设赌场的行为。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于2017年至2018年,伙同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和袁某某、李某乙等人,提供网络百家乐账号或网络赌球账号供他人开设赌场赌博,并根据赌资提成牟利的事实。
(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明其帮助李某甲将网络赌球账号分发成子账号给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等人,并与宋、孙等人对账、收取赌资的事实。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网络百家乐账号中,其与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三人共同提成牟利;其将网络赌球账号下发给被告人侯某甲并牟利的事实。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网络百家乐账号中,与被告人宋某甲、袁某某三人共同提成牟利,其中宋某甲提成5%,孙某某和袁某某各2.5%的事实。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网络百家乐账号中,与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三人共同提成牟利,其中宋某甲提成5%,孙某某和袁某某各2.5%的事实。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提供网络赌球账号给赌客陶某某、李某丙、姚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提成牟利的事实。
(7)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从被告人宋某甲处获得赌球账号后,约定以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牟利,其将账号提供给侯某乙、王某乙、朱某甲等人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孙某某、袁某某、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宋某甲、孙某某、袁某某、侯某甲、王某甲等人共同开设网络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侯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灿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孙某某、袁某某、侯某甲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李某甲律师:1316205****、李某乙律师:1390177****、王某甲律师:1368181****)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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