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2********,汉族,初中肄业,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因殴打他人,2018年3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街**委**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物流园**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街**委**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私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及其朋友陈某乙与被害人赵某某酒后商谈业务时发生争执,李某甲进而踢打赵某某。事后赵某某打电话找李某甲理论,双方多次通话中发生争吵、辱骂,并约定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惠安大道**物流园**物流公司见面。次日凌晨1时50分许,李某甲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十三支沟**物流园邀约被告人宋某甲纠集斗殴人员钟某某、章某某、朱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水果刀、木棍等工具,驾驶两辆车在路上与被李某甲纠集的被告人宋某乙、陈某甲汇合后来到**物流公司。李某甲持水果刀,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持木棍进入上述公司办公室内与赵某某发生打斗,赵某某从办公室茶几下拿起菜刀进行反击。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赵某某、宋某甲受伤。经鉴定,赵某某左上肢肌腱断裂,宋某甲双下肢肌断裂,二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宋某甲因受伤留在现场,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被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7月9日、7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出警说明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抓获报告、证人钟某某、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乙、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试听资料:物流园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赵 茜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现均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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