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官某某等诈骗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7********,汉族,原陕西****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8********,汉族,原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主管,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座**房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曹县辉煌变压器厂,次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9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5********,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3********,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设立的陕西中泰隆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SA外汇”、“中泰期权”、“中南大宗”、“瑞盈”、“盈信”等诈骗软件,招聘被告人官某某担任公司渠道部总监,负责对接下线代理商和技术人员;招聘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市场部总监,负责市场部业务员实施诈骗;招聘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担任市场部业务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内成员实施诈骗;招聘被告人姜某某在渠道部任职,负责对接下线代理商、技术人员、网上删帖等工作;招聘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在渠道部、技术部、市场部任职,先后负责对接下线代理商和技术人员、具体实施诈骗等工作。

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利用本公司市场部和招募的下线代理商的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上述诈骗软件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害人杨某乙投资“中泰期权”被骗5.2万元,被害人刘某甲投资“盈信”被骗9.9998万元,被害人王某乙投资“中南电商”被骗6.02万元,被害人樊某某投资“瑞盈”被骗2万元,被害人韩某某投资“中南电商”被骗2万元,被害人郝某某投资“中南电商”被骗2.4万元,被害人李某乙投资“中南电商”被骗5万元,被害人张某乙投资“瑞盈”被骗39.6285万元,被害人陈某某投“瑞盈”被骗4.25095万元,被害人吴某某投资“中南电商”被骗4.96395万元,被害人袁某某投资“盈信”被骗1.0005万元,被害人夏某某投资“中南电商”被骗7.854万元,被害人刘某乙投资“中泰期权”被骗1.6万元,被害人张某丙投资“中泰期权”被骗17.3894万元。综上共计骗取被害人109.31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杨某甲及同案人姜某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官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