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刑诉〔2017〕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河南省鹤壁市鹤城**公司晋城**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院**楼**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1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河南省鹤壁市鹤城**公司晋城**处工作人员,山西省泽州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完中、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李某乙(另案处理)在鹤壁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在晋城市城区**大厦**室成立了鹤壁市**物流有限公司驻晋城办事处,并雇佣了被告人李某甲、尚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李某甲、尚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页,以投资鹤壁市**物流园项目为由,承诺支付月息2%至4%的方式给付回报,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截止2015年2月,鹤壁市**物流有限公司驻晋城办事处向43人吸收238.5万元,全部汇给陈某某。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32.093万元,已退还本金11.84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94.5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陈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3.陈某某、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尚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玉霞

2017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尚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