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8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委会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区**排**号,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新城**号楼**号。该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案件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88********,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委会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区**排**号,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楼**号。该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案件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胖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街**村**物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大街**号楼**号。该被告人因故意伤害于1993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案件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老二”,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3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天津市东丽区**街**村**物业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林业局**经营所**组**号,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区**号。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被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8月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案件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邰某某,绰号:“老三”、“三儿”、“长毛”、“长毛三”、“敖汉三”,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4********,蒙古族,小学肄业文化,原天津市东丽区**街**村**物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居委会**号,在津无固定住所。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5月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被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8月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案件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五眼”,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6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村民代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区**排**号,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新城**号楼**门**号。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6月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案件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本市东丽区**街**村村民被害人张某某因家中土地被强占,后长期信访举报。2015年4月16日,在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丙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公示期间,被害人张某某举报王某丙不符合当选标准。同年4月18日至21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等人为阻止张某某继续举报此事,轮班在位于该村的张某某家内外看守,限制其外出,后张某某被迫承诺不再举报,方被解除人身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津日报复印件、新华网截图、天津市总工会群众来电来访承办单、110接警记录单、承诺书、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訾某某、王某丁、刘某丁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五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10接警录音、通话录音光盘二张。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本市东丽区**街**村村民刘某戊因家中土地被强占,后长期信访举报。2017年6月12日至6月22日,在刘某戊因非法上访被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因对刘某戊信访举报不满,趁刘某戊不在家中,先后多次在位于该村的刘某戊家门口等处,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刘某戊之妻被害人于某某进行滋扰。
本市东丽区**街**村村民被害人李某乙因家中土地被强占,后长期信访举报。2017年6月22日,在李某乙因非法上访被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告人王某乙因对李某乙信访举报不满,伙同他人在位于该村的李某乙家楼下附近,采用随意殴打、拦截、恐吓、唾骂等手段对李某乙进行滋扰。
本市东丽区**街**村村民被害人陈某某因分配所得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拟组织邻居信访举报。2017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因对陈某某组织邻居信访举报不满,伙同王某甲、姜某某等人在位于该村的陈某某中,采用随意殴打、言语威胁、恐吓、辱骂等手段对陈某某进行滋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津市东丽区住建委出具的信息公开材料、110接警记录单。
2、证人证言:刘某戊、李某丙、郝某某、李某丁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六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现场录像等光盘三张。
三、被告人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邰某某为发泄情绪,伙同他人在本市河北区**路**广场停车场内,先后多次强行拿走多台停车场计算机主机,任意损坏多台停车场显示器及摄像头、监控设备及道闸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发票、收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谢某某、桑某某、马某某、何某甲、汪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四、被告人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8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邰某某伙同高某甲、刘某己、陕某某、刘某庚(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东丽区某胡同内,对出售散装汽油的被害人魏某某、韩某某以制造交通事故、举报非法贩卖汽油进行威胁,敲诈勒索魏某某、韩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邰某某伙同高某甲、刘某己、陕某某等人,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和静家园小区附近马路边,对出售散装汽油的被害人王某戊、车某某以举报非法贩卖汽油进行威胁,欲敲诈勒索王某戊、车某某人民币20000元,因王某戊未筹到钱,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110报警记录单、照片、手机微信截图、临时身份证复印件、车用汽油检验报告、收条。
2、证人证言:刘某辛、高某乙、李某戊、韦某某、何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另案犯高某甲、刘某己、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韩某某、王某戊、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六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现场录像等光盘三张。
本案部分事实来源于中央扫黑除恶第十二督导组转交线索,部分事实系被害人报警及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王某乙均系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邰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邰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杰
检察官助理:孙贺亮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邰某某、王某乙现均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五张。
4、补充材料一册。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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