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尹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光头,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尹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甲、尹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尹某乙、李某乙(均已判刑)合谋后,以本区沙头街小罗村进村大街周边区域为窝点,使用小罗村进村大街一巷二横3号303房、环村一街5号202房和306房作为性交易场所,先后有组织地控制管理廖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均另处理)进行卖淫并从中渔利。期间,尹某乙、李某乙先后通过李某丙(另案处理)安排并监督卖淫女上下班并负责收取相关费用,通过卿某某、熊某某(均已判刑)在现场帮卖淫女拉客招嫖,通过李某丁(已判刑)和被告人李某甲、尹某甲等多人在现场帮卖淫女把风。2017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在小罗村进村大街附近抓获正在拉客招嫖的卿某某、熊某某,并分别在上述房间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女廖某某、罗某某、黄某某以及嫖客练某某、郭某某、莫某某(均另处理),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避孕套64个等物一批。2017年4月,公安人员先后抓获尹某乙、李某乙和李某丙,并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等物一批。2019年6月4日、6月19日,公安人员先后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尹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