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7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2017年9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路**号。2013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 年10 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 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 29 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次日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7 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5月2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10日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13日被收监执行刑罚。2019年9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屠某某在象山县外国语学校附近的弄堂将一小包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陆某某。

2018 年7 月4 日,陈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李某甲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陈某甲3000元。同日被告人李某甲从他人处获得一包重约3克的甲基苯丙胺,并将藏匿地点告知陈某甲。后陈某甲自行取得该包甲基苯丙胺。

证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陆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屠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被告人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屠某某此次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格

                                  2020年101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屠某某现羁押在象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