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崔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 。2013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街**号。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开车至保定市莲池区花鸟鱼虫市场对面,利用破窗锤砸碎汽车玻璃,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BJ40汽车内手包一个。

2、2020年2月9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开车伙同崔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长城天桥北侧附近,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破窗锤砸碎汽车玻璃,被告人崔某某为其望风,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冀******长城哈弗H2S汽车,未盗得财物。之后二人在长城天桥南侧附近,使用同样的方法,盗窃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冀******长城哈弗H6COUPE汽车,盗窃车内一双旧的新百伦运动鞋和一双新的骆驼皮鞋。

3、2020年2月9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开车伙同崔某某行驶到保定市竞秀区万和城小区附近,李某甲利用破窗锤砸碎汽车玻璃,崔某某为其望风,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冀******奥迪汽车,盗窃车内苹果手机6plus一部。

4、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开车伙同崔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西大园新区东西马路与西大园西街交叉口处,李某甲采用砸车玻璃的方式,崔某某为其望风,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在此处的冀******黄海越野汽车,盗窃车内保定王酒一箱、尖庄酒二箱、六个核桃七箱、康师傅方便面五箱。之后二人利用同样的方法,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停在此处的冀******丰田威驰汽车,盗窃车内特仑苏牛奶一箱、六个核桃一箱、旺旺大礼包一袋、水果玉米一箱。

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70元,被砸毁的汽车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良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街**号。

2.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