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路**号楼**门**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涉案人李某乙(已死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李某乙涉案逃脱的情况下,仍提供北辰区辰庆家园住处帮助其逃匿。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李某乙涉案逃脱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将李某乙载至北辰区小淀镇,帮助其找人解决赌场被查抄事宜,未果后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再次将李某乙送回**家园住处藏匿。李某乙于2018年12月12日在霸州市**公墓被发现自杀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明知李某乙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崔某某辩护律师,刘润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3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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