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山东省桓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府**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高青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山东省桓台县**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曹县**镇**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报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杨某某、顾某某、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工作室的名义开展互联网彩票销售业务,套用国家体彩中心发行的竞猜型体育彩票玩法和开奖结果,通过“圣斗士”APP(曾用名“球博士”、“星球汇”)以做“私庄”的方式非法销售彩票,并以充值送彩金、兑奖奖金加奖等形式在互联网上吸引投注。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成为“圣斗士”APP的下级代理,在明知该“圣斗士”APP非法经营彩票的情况下,仍通过各自的代理账号,在互联网上招揽玩家、吸引投注,帮助“圣斗士”APP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且从各自发展玩家购买彩票销售额中获取5%至8.3%不等比例的佣金提成。经查证,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444338元,崔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480158元,冯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647702元,张某甲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40118元,孙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06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光盘、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电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账单、杭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体彩代销证照片、手机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许某某、巴某某、王某乙、毛某某、张某乙、郭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柴某某、朱某某、丁某某、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电话笔录、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孙某某以及同案人杨某某、顾某某、蔡某某、孙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帮助他人利用网络擅自经营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9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均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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