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住梁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镇**路街道居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2********,白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镇**居民委员会**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6********,阿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梁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瞿某某、们某某、郭某某、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常某某、李某乙、金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5月至8月,多次在梁河县**后山、**园、**寨、**山上、**基地、**寨人家、**水库、**村、**寨、**山上、**园、**山等多个地方以扑克牌玩“两批”、“斗牛”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某甲、常某某、李某乙、金某某等人负责邀约他人到赌场里面赌钱,并负责赌场日常运营,按比例分庄费。王某某为赌场抽取庄费、记录当天赌场收支情况,徐某某为赌场寻找场地,瞿某某为赌场保管扑克牌和接送赌博人员,郭某某、们某某为赌场搬运物资、站岗放哨;闫某某多次接送赌博人员,并介绍他人到赌场赌博,收取好处费;
2.被告人常某某在2018年开设赌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梁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某丙行贿,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6万元;
3.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乙、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到盈江县**镇**村委会**寨子,用扑克牌玩“两批”或“斗牛”的方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
4.2015年,被告人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聚众在盈江县**镇**村路边山上、盈江县**镇**街子附近山上等多个地方,用扑克牌玩“两批”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瞿某某、们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瞿某某、们某某、郭某某、闫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行贿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常某某、金某某、瞿某某、郭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徐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盈江县**镇**居民委员会**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地址: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光盘9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涉案款人民币43500元,详见扣押清单,建议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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