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里**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被告人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靠**工业园一侧,窃取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城**路**号门口,窃取了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电动自行车。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村,分别窃取了被害人郑某某、万某某各一辆电动自行车。
2、关于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实: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楼,窃取了被害人赵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巷**号门口,窃取了被害人李某丙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1473元)。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村,分别窃取了被害人郑某某、万某某各一辆电动自行车。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电动车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康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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