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己,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庚,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辛,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壬,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癸,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徐某甲、蓝某甲、徐某乙、蓝某乙、李某戊、徐某丙、吕某甲、李某己、苏某某、蓝某丙、李某庚、廖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徐某甲、吕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2016年开始,通过在互联网上租用网络空间开设六合彩信息网站,发布有关六合彩中奖的虚假信息,冒充六合彩公司的内部人员以收取会员费提供中奖号码为由,多次对全国各地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徐某甲、李某丁、吴某某、吕某乙负责租用、建设、维护六合彩信息网站,被告人李某乙、徐某丙、李某丙、李某戊、吕某甲、李某庚、蓝某乙、蓝某丙、蓝某甲、李某己、徐某乙、苏某某、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负责在网站上发布预测六合彩中奖的虚假信息,并在开奖前几分钟关闭开设的六合彩信息网站,修改已经发布出去的中奖信息为正确的开奖号码以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相信中奖号码准确后,通过这些网站上预留的微信号添加发布六合彩虚假中奖信息的人,后发布者以收取会员费、中奖后需要缴纳红包,要求被害人代下注等方式为由诈骗被害人钱款,并将收取到的诈骗钱款与被告人廖某甲、徐某甲、李某甲、李某丁、吴某某、吕某乙进行分红。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2017年,被告人廖某甲、李某乙在互联网上租用空间开设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论坛“金牌高手”,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戊、李某壬、廖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论坛发布虚假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被害人通过论坛上预留的微信号添加廖某甲等人后,廖某甲、李某乙、李某戊、李某壬等人以收取800元至1880元不等的会员费才能提供中奖号码、中奖后会员需要缴纳红包等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廖某乙明知廖某甲等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利用微信帮助廖某甲收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9年3月8日到多个银行网点取款269000元帮助廖某甲转移钱款。其中,被告人廖某甲诈骗数额2451099元,被告人李某乙诈骗数额1576402元;被告人李某戊诈骗数额1291660元;被告人廖某乙诈骗数额435044元;被告人李某壬诈骗数额160810元,廖某丙诈骗数额363640元。
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互联网上租用空间开设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论坛“六合助手”、“雷锋心水”,并伙同被告人徐某丙、李某庚、苏某某、蓝某甲、吕某甲等人在该论坛发布虚假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被害人通过论坛上预留的微信号添加李某甲等人后,李某甲、徐某丙、李某庚、苏某某、蓝某甲、吕某甲等人以收取800元至1300元不等的会员费才能提供中奖号码、中奖后会员需要缴纳红包等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诈骗数额1749614元,被告人李某庚诈骗数额1336461元,被告人徐某丙诈骗数额805185元,被告人苏某某诈骗数额259170元,被告人蓝某甲诈骗数额2566325元。
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丙在互联网上租用空间开设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论坛“跑狗心水”,并伙同被告人徐某乙、吕某甲、李某癸等人在该论坛上发布虚假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被害人通过论坛上预留的微信号添加吴某某等人后,吴某某、李某丙、徐某乙、吕某甲、李某癸等人以收取800元至1388元不等的会员费才能提供中奖号码、中奖后会员需要缴纳红包等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数额1188162元,被告人李某丙诈骗数额482122元,被告人徐某乙诈骗数额2017555元,被告人李某癸诈骗数额84267元。
2017年,被告人李某丁在互联网租用空间开设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论坛“小鱼儿”,并伙同被告人蓝某丙、蓝某乙等人在该网站上发布虚假中奖码消息,被害人通过论坛上预留的微信号添加李某丁等人后,李某丁等人以收取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会员费才能提供中奖号码、中奖后会员需要缴纳红包等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丁诈骗数额1271242.27元。
2018年,吕某乙(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租用网络空间开设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论坛“大红鹰”、“九龙心水”,并伙同被告人李某己、李某辛在这两个网站上发布六合彩虚假中奖码消息,被害人通过论坛上预留的微信号添加吕某乙等人后,吕某乙等人以收取会员费才能提供中奖号码、中奖后会员需要缴纳红包等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辛诈骗数额466953.48元。李某己诈骗数额539207.6元。
2018年,被告人徐某甲在互联网上租用网络空间开设并六合彩中奖码消息论坛“大发心水”,并伙同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徐某乙、蓝某丙等人在该论坛发布六合彩虚假中奖码消息,被害人通过论坛上预留的微信号添加徐某甲等人后,徐某甲等人以收取会员费才能提供中奖号码、中奖后会员需要缴纳红包、要求受害人代某某等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徐某甲诈骗数额413539.52元。
另查明,被告人蓝某丙、蓝某乙分别在“六合助手”、“跑狗心水”、“大发心水”、“小鱼儿”论坛发帖,其中,蓝某丙诈骗数额共计172215.06元; 蓝某乙诈骗数额共计1342120.59元。被告人吕某甲分别在“六合助手”、“跑狗心水”、“大发心水”、“大红鹰”论坛发帖,诈骗数额共计82449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的“六合助手”、“雷锋心水”论坛诈骗数额共计6716755元(其中李某甲1749614元,李某庚1336461元,徐某丙805185元,苏某某259170元,蓝某甲2566325元);被告人廖某甲、李某乙的“金牌高手”论坛诈骗数额共计6009655元(其中廖某甲2451099元,廖某丙363640元,李某乙1576402元,李某戊1291660元,李某壬160810元,廖某乙166044元);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丙的“跑狗心水”论坛的诈骗数额共计3772106元(其中吴某某1188162元,李某丙482122元,徐某乙2017555元,李某癸84267元);被告人李某丁的“小鱼儿”论坛诈骗数额共计1271242.27元(李某丁1271242.27元);被告人徐某甲的“大发心水”论坛诈骗数额共计413539.52元(徐某甲413539.52元);被告人吕某乙的“大红鹰”、“九龙心水”论坛诈骗数额共计1006161.08元(其中李某己539207.6元、李某辛46695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丙、蓝某乙、蓝某甲、徐某乙、李某己、李某辛、李某戊、徐某丙、吕某甲、苏某某、李某壬、李某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徐某甲、蓝某甲、徐某乙、蓝某乙、李某戊、徐某丙、吕某甲、李某己、苏某某、蓝某丙、李某庚、廖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以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蓝某甲、徐某乙、蓝某乙、李某戊、徐某丙、吕某甲、李某庚、李某己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某甲、廖某乙、李某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苏某某、蓝某丙、李某壬、李某癸诈骗数额巨大。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徐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蓝某甲、徐某乙、蓝某乙、李某戊、徐某丙、吕某甲、李某己、苏某某、蓝某丙、李某庚、廖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蓝某丙、蓝某乙、蓝某甲、徐某乙、李某己、李某辛、李某戊、徐某丙、吕某甲、苏某某、李某壬、李某癸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端、邱璐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徐某甲、蓝某甲、徐某乙、蓝某乙、李某戊、徐某丙、吕某甲、李某己、苏某某、蓝某丙、李某庚、廖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现均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4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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