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路**楼**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对**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文明、查满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元旦前后,李某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开设赌场牟取利益,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进行抽头。此后,2018年1月7日至1月10日,被告人李某乙、郑某某先后将天长市**镇**社区天长**制药有限公司食堂**包厢、天长市**镇**社区**酒家二楼包厢、天长市**路董某某家设置为流动赌博场所,每天组织数人,使用麻将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赌资几千至几万元不等,并按一定比例抽头。其间,李某甲、张某某在上述赌场共同负责抽头,抽头渔利累计16260元。其中,李某甲参与抽头3次的抽头金额累计12860元;张某某参与抽头3次的抽头金额累计13160元。
2018年1月10日晚,李某乙、郑某某组织数十人,在天长市**路董某某家,用麻将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赌资7840元、抽头款460元和麻将、骰子等赌具;查获郑某某及被告人李某甲等6名涉赌人员。李某乙及被告人张某某等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出非法所得380元;张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及赌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及手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在他人组织的赌场上帮助抽头,获取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5月14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路**楼**楼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对**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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