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捕前系蒲城县**厂**。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路**巷**号。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凌晨,任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由李某甲驾驶其白色大众轿车陕A****9载乘张某某、任某某从西安市来到商洛市商州区**镇**村被害人孙某某的**采石场拍摄采石场生产视频,并假冒记者身份,以曝光该采石场破坏水源、污染环境、影响周边群众休息为由对采石场工作人员进行要挟,经孙某某与李某甲等人交涉,被迫交付现金8000元。李某甲分得1900元、张某某分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营业执照等企业证明材料、机动车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八份、指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假冒记者敲诈勒索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俊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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