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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83********,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26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至24日期间,盗窃铁东区宏泰幸福城西门门市向阳豆腐坊盗窃豆腐渣5次共9袋,被害人自报价值45元。二被告人于2020年11月28日在四平市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李某甲、张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视频监控截图、指认作案现场照片;4.(2001)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四)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辉

2021114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1〕24、25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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