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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8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20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广西藤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李某甲,同年8月1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荔浦市人,现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月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6月25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3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各自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过荔浦市**镇**路**号**小区后面时,发现小区工地里竖立的吊车上有电缆线,顿起盗窃之心,两人分工合作,唐某某爬上吊车用剪线夹将200米长的电缆线剪断,李某甲则在下面将剪下来的电缆拢成堆,然后两人驾驶摩托车搭载电缆线逃离现场回到李某甲家中,将盗得电缆线里的铜芯抽出,以每斤13元的价格,卖给公路上流动收购废旧的人员,获得赃款1600元。经鉴定,被盗吊车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000元。

2020年2月27日凌晨,经事商议决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唐某某推着板车,从李某甲家走到荔浦市**镇**路口附近的一栋房屋院内,两人合力将堆放在该房屋院坪中的电缆线抬上板车,拉了两车回李某甲家中存放。2020年2月27日晚上21时许,唐某某在荔浦市**镇**村**屯李某甲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缴获被盗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575元。

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荔浦市**镇市场赶集,因身上没有钱,便在菜市场里四处转溜寻找目标,见一年轻子女,衣服右侧口袋里手机(OPPO牌)露出口袋外,便尾随该女子到市场大门外时,伸手将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荔浦市**镇**街等候公交车时,见售卖农资的“**农贸”的店门开着且店内无人看守,戴着口罩趁机进入该店内搬走两箱草胺膦,装进蛇皮袋内搭乘公交车回到**镇**,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 “**仔”的男子。经鉴定,被盗物品草安膦二箱,价值人民币576元。

2020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张某某家出发,来到荔浦市**镇**街“**农贸”门店,张某某负责在对面放风看人,李某甲则趁店内无人之机,扛上一箱农药“杀虫剂”出来放到摩托车上,然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返回**镇张某某家中,然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仔”的男子,得款300元,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农药杀虫剂一箱,价值人民币900元。

综上,李某甲个人及伙同唐某某、张某某实施盗窃五次,盗窃物品价值30851元,张某某伙同李某甲实施盗窃一次,盗窃物品价值900元。

2020年4月28日中午,公安民警根据被害人吴某某提供的监控视频,电话通知李某甲到荔浦市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30日中午11时许,张某某在荔浦市**镇**村**屯**号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电缆线两捆、OPPO牌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2、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盗电缆线购买有效凭证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唐某某的证词;4、被害人潘某某、李某乙、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9月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共二百七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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