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城镇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社区**新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张某某窜至丘北县一小门口,将周某某摆放在三轮车上的提包盗走(包内有一部OPPOReno3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张某某将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所得赃款李某甲和张某某共同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80元。
二、2020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张某某窜到丘北县锦屏镇雅苑路二巷,将李某乙放在面包车上一部黑色VIVOX30手机盗走,后张某某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抵押给卖煤气的朱某某,所得赃款被李某甲、张某某共同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90元。
三、2020年5 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锦屏镇雅苑路三巷87号门口对面,将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照为云H*****的踏板摩托车盗窃走,当日13时许被丘北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李某甲盗窃的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失主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洪
检察官助理:周会仙
2020年9月9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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