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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垦殖场**大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广场**物业**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住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韩某某等2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2019年12月23日,为便于案件处理,我院从李某乙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拆分出李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另案审查起诉;同日,我院从陈某某等13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中拆分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丁、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另案审查起诉。因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于同日将李某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与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丁、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7月10日注销)及被告人李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与杭州**区块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约定,在**公司新比特交易平台(XBTC交易所)上线运行BHB虚拟币(以下简称“BHB”)交易。同年12月,**公司派驻李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到**公司监管BHB交易。**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接受**公司要求,为BHB三层分红传销模式植入新比特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按照**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安排,由被告人张某某为新比特交易平台BHB交易提供量化机器人维护,并通过修改BHB交易K线图,虚造BHB交易数据;由被告人黄某某将BHB三级分红传销模式植入新比特交易平台并不断对其进行测试和完善;由李某丁(另案处理)为新比特交易平台提供技术维护;由李某丙(另案处理)为新比特交易平台提供客户服务。经**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参与BHB交易传销活动用户层级数18层,用户人数7967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65649421.74元)、16845.1688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16845168.83元)、160.6950709个BTH(市值约人民币4017376.7725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时代大厦505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垦殖场**大道**号,联系电话:188705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深圳市**街道**区**号楼,联系电话:1772780****;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深圳市南山区**坊**号,联系电话:1829679****;。

2、诉讼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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