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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广东省东莞市**********号,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该李2014年4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8年4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89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9198905040412,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月14日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日中午,苟某某同杨某甲、马某某到韦某某、庹某甲、陆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汉中市南郑区白沙寨水库附近开设的赌场上参与赌博。因苟某某连输几把且赌博现场无人给其借钱,苟某某负气离开。随后苟某某纠集了杨某乙、漆某某、蒲某某、李某乙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东城V嘉酒店集合,携带枪支、砍刀、木棒若干,驾车朝汉中市南郑区白沙寨水库附近的赌场集结。在行驶至接近庹某甲赌场时,被赌场哨兵发现。韦某某及庹某甲、陆某某知道苟某某带人来打架后,便将赌场上参赌人员解散,并纠集各自带领的保护赌场的手下及放哨的小弟在院子集合。一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砍刀、棍棒的渔具包拿出来,给在场人员分发,然后各自手持砍刀、棍棒,朝苟某某等人来的路上走,准备打架。后庹某甲、陆某某、韦某某分别带领李某甲、张某某等人与苟某某一方发生械斗,期间苟某某拿出手枪指向陆某某威胁对方,马某某手持猎枪向空中开了一枪。最后致李某乙手掌受伤,庹某乙手臂受伤,庹某甲、候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双方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等书证;2.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受人纠集与他人发生械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治安

龚雅芬

20202月26

附: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现羁押在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光碟9张(讯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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