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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阿博”,男,1975年****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道长”,男,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社,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阿老”,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9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10、 2020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与钟某某(另案处理)相互伙同,在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张某甲家、个旧市二冶的一个茶室、个旧市凯瑞宾馆等地,采用隐形眼镜看“密码透视扑克牌”大小的方法,以玩“叼三批”定输赢支付人民币给“赢家”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普某某、李某丙、白某某、浦某某、沐某某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其中李某甲分得5万元;张某甲分得7万元;钟某某分得13万元。

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相互伙同,在个旧市凯瑞宾馆房间内,采用隐形眼镜看“密码透视扑克牌”大小的方法,以玩“叼三批”定输赢支付人民币给“赢家”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乙、白某某、李某丙等人的人民币共计3.6万余元,其中李某甲得1万元,张某甲、张某乙各分得1.3万元。

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已将其诈骗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3月13日、3月19日到个旧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普某某、李某丙、白某某、浦某某、沐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其中李某甲、张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张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电话:182****5677)、张某甲(电话:150****3810)、张某乙(电话:151****5101)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预审卷宗五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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