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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经商,住浏阳市**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9月18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陈宗浩,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开设赌场,2018年6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9月18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街**号。因开设赌场,2018年6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9月18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邝建祥,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甲开设赌场

自2017年年初起,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方式开设赌场,通过电话、微信报单的形式接受下线张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等人投注,再将投注额转报给上线从中赚取收单金额12%的报单返利。其中,在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接受码民刘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款36万余元、接受下线被告人张某甲报单投注款46.5万余元、接受下线被告人杨某某报单投注款80万余元,共计收受上述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162.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从收受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款中按照11%-12%的比例返利给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

二、张某甲、杨某某开设赌场

2017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开始利用“地下六合彩”的开奖方式,通过电话、微信报单的形式接受参赌人员买码投注,再将投注额转报给上线被告人李某甲处,从中赚取码单金额11%-12%的报单返利。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接受码民余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款800余元、接受码民胡某某买码投注款9.3万余元、接受码民张某乙买码投注款数十元、接受码民张某丙买码投注款1000余元,共计收受上述四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94800余元。2017年至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接受码民彭某甲买码投注款1.5万余元、接受码民彭某乙买码投注款10万余元、接受码民张某丁买码投注款5000余元,共计收受上述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12万余元。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缴非法所得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现场照片、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余某某、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彭某甲、彭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戊、谢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洁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七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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