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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浚县**办事处****号,现住浚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浚县**乡**村,现住浚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雇佣张某甲在浚县**小区李某甲家中,利用其朋友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乙五人的多张银行卡,通过“CC闪付”为“知否”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与结算服务。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通过“CC闪付”向“知否”网络赌博平台支付结算资金共计2129085元,李某甲共赢利27678.1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276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银行卡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军

助  理:张先先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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