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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单元**,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号楼**单元**层**,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将被害人张某乙约至新城区新民街辉煌网吧上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借用被害人张某乙手机打电话,趁机将被害人张某乙白色苹果X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66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手机销赃,所获赃款全部消费。

二、2020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经预谋,以练车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乙骗至本市莲湖区西大街附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借用被害人李某乙手机给朋友倒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微信及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随后,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练车时,用被害人李某乙手机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支付宝转账3500元,共计5500元。所获赃款二被告人均分、全部消费。

三、2020年2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经预谋,以驾车兜风为由将被害人唐某某诱骗至本市新城区解放路悦荟广场处。被告人李某甲谎称借被害人唐某某手机打电话使用,骗取被害人唐某某银白色苹果11promax手机及解锁密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00元),后二被告人趁被害人唐某某买水之际借机驾车逃离。当日凌晨,二被告人从被害人唐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分多次向其转账共计5907元,被盗手机销赃,赃款消费。

四、2020年4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闲鱼网上谎称购买被害人李某丙的暗绿色苹果11Pro手机。后经两人商议交易价格为8549元,并由被告人李某甲预付500元定金。次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丙通过UU跑腿将手机送至本市新城区北大街海星市场交易。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以验机为由,趁机将该苹果11Pro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暗绿色苹果11Pro手机价值人民币5720元。

五、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事先预谋,以驾车游玩为由将被害人武某某诱骗至本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摩根公寓。被告人张某甲谎称电话损坏,借用被害人武某某白色苹果XS手机联系朋友,趁机将被害人武某某手机拿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6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又借口给车加油骗取被害人武某某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当日凌晨,二被告人在被害人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害人武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分两次向被告人李某甲转账共计40400元,所获赃款均分、全部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新城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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