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7********,纳西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2********,纳西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减刑于200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老杨),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1********,纳西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为垄断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的房屋土建装修服务市场,三人纠集在一起,凭借村民身份,采用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多次强迫外来施工人员退出在村内的施工装修工程,强迫在**村经营客栈的经营者接受三被告人进行房屋拆除、新建、改建、装修等服务,形成了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该团伙实施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月1日,李某乙承租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村民和某某家的院落用于经营。因李某乙在此处经营的**餐厅需要装修,其找了段某甲进行施工。段某甲施工当天,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得知该情况后阻挠施工并向李某乙索要工程,次日段某甲离开。2012年3月20日,李某乙与杨某甲就该院落装修达成庭院房屋装修协议,工程价款9.9万元。2014年,李某乙再将其承租的位于**村**组**号院的土建工程交由李某甲三人承建,该工程交易价格为20多万元。
2.2012年12月,刘某甲承租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组**号院落用于经营**客栈。因需拆除原有建筑,刘某甲自行找了施工人员进行拆除。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三人得知该情况后,以可以帮忙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提出工程施工只能由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等人去做,刘某甲无奈之下于2012年12月16日与张某甲达成拆除工程合同,将工程交由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进行,该工程合同价款3.3万元。拆除旧房工程结束之后,刘某甲准备重新找其他施工人员进行房屋新建工程,李某甲等人得知情况之后,以不准他人施工等方式索要工程,刘某甲无奈将工程交由李某甲等人进行。2013年2月3日,刘某甲与李某甲达成施工协议,合同约定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20元。
3.2012年12月,刘某乙承租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村民杨某乙的房屋用于经营**客栈。因房屋需要改造,刘某乙寻找施工人员,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强行索要工程,并威胁如不交由三人进行,工程材料不能进到**古镇,刘某乙无奈将该工程交由杨某甲等三人。2012年12月30日,刘某乙与李某甲达成施工协议,工程价款为33万元。改造工程结束后,刘某乙自行请木工装修,木工施工后被李某甲等人阻挠施工遂离开,刘某乙迫于无奈再将装修工程交由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该工程交易价款约4.3万元。
4.2012年4月至7月期间,朱某某承揽了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的**客栈的土建装修工程。期间,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到客栈威胁工人阻挠施工。后杨某甲等人将拖拉机停放在**村**寺牌坊路边,导致**客栈装修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朱某某、**客栈的客栈经营者与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三人发生冲突。2013年,朱某某租赁**村村民院落用于经营客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向朱某某索要工程,朱某某将工程交给李某甲等人施工,工程价款合计128万元。
5.2013年3月,张某乙承租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组**号院用于经营**别院客栈。因需要对客栈改造装修,张某乙与张某丙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张某丙为张某乙提供改造装修服务。因李某甲等人与张某乙索要工程,张某丙一直未敢开工。杨某甲等人对张某乙施加压力,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称工程都是三人在做,并提出可以由张某丙施工。迫于压力,张某乙同意重新签订合同。2013年3月19日,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张某丙系施工人员,工程价款38万元。
6.2014年3月,唐某某与朋友赵某某分别承租了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组**号院、**组**号院用于经营客栈,施工人员段某乙承揽两院的改造装修工程。一个月后,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让工人停止施工,并告知唐某某必须由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三人进行该工程,段某乙退出该工程,唐某某无奈同意将工程交由杨某甲三人。2014年4月10日,赵某某与李某甲签订**村**组**号院的庭院改造装修合同,工程价款合计46万元。2014年4月25日,唐某某与李某甲签订**村**组**号院的庭院改造装修合同,工程价款合计40万元。
7.2015年3月,丽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公馆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因公司工人挪动李某甲、张某甲、杨某甲三人摆放在施工地的木料,杨某甲、张某甲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吵,该公司停工。后因为该公司经营者杨某某与李某甲认识,便找李某甲协商,后李某甲答应协调,公司恢复施工。施工一个月后,李某甲以修建房屋需要借款为由向杨某某索要20万元,杨某某为了顺利开展工程先后分两次给李某甲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7日21时5分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客栈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于同日21时20分在**村**组**号**客栈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同日21时55分在**村**组**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口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李某丙、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让其他提供服务的人员退出交易,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系恶势力。被告人李某甲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在强迫交易案中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案中均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至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瑞萍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随案移送光盘十张、银行卡十张、人民币7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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