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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8〕5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区**办事处**路** 号**幢** 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6 月23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7 月13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小区** 楼** 门**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8 月16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 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市**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8 月18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区**镇**村**组** 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8 月18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玉某某,男,1989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9********,朝鲜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区**镇**村**组,住吉林省吉林市**区**街道**路**楼**号楼**单元**楼。被告人玉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8 月14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9********,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县**镇**村**号,住广州市黄埔区**城**小区**栋**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9 月5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8 月22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德州市**县**镇**村** 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8 月10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陕西省**县**乡**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小区**号楼** 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8 月31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 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县**镇**村** 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9 月10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县**镇**社区居委会,住广东省**县**镇**社区居委**小区**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9 月12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 年至2017 年8 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网络上通过从林某乙(已判决)处购买腾讯穿越火线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通过发卡网、淘宝网进行销售,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5475.8 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 元。

2.2017 年11 月份至2018 年1 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络上通过从被告人梁某某、林某甲、金某某等人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赖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0650.43 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 元。

3.2017 年11 月份至2018 年1 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通过从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梁某某、赖某某等人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在网络上销售,共计获利人民币148511.1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4255.5 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127.8 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733 元、谢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 元。

4.2017 年11 月份至12 月份,被告人玉某某在网络上通过从林某乙处进货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给化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0540.6 元。案发后,被告人玉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700 元。

5.2017 年12 月份至2018 年1 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网络上通过从王某某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给孙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4741 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163 元。

6.2017 年11 月份至12 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网络上通过从被告人金某某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632 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632 元。

7.2017 年12 月份至2018 年1 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在网络上通过从张某丙、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给赵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417.09 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8.2017 年11 月份至12 月份,被告人张某乙在网络上通过从林某乙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678 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678 元。

9.2017 年11 月份至2018 年1 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网络上通过从被告人林某甲、赵某某等人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给陈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994.29 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 元。

10.2017 年11 月份至2018 年1 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在网络上通过从被告人金某某、袁某某处购买绝地求生游戏的破坏性程序的卡密并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等人,共计非法获利10548.67 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337 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化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谢某某、玉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袁某某、林某甲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谢某某、玉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袁某某、林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谢某某、玉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袁某某、林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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