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7********,河北省人,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村委会电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路**组**号**室。2008年6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5********,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2********,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江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90********,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街**组**号。2017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4********,河北省人,汉族,小学肄业,废品收购站个体商户,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21973********,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站个体商户,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街**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赵江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华某某、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7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两次到本市新天铁炼钢厂连铸车间,共偷取结晶铜管6根。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到上述地点,偷取结晶铜管4根。张某甲和赵某某分别将所偷铜管变卖给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下池村砖厂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钱款。事后张某甲、赵某某分别与李某甲对赃款进行俵分。华某某明知该结晶铜管为对方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每斤19.5余元的价格,收购上述10根铜管,后予以转卖。
经鉴定,6根结晶铜管合计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7398元,4根结晶铜管合计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62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上旬至中旬,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江龙、张某甲到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库内偷取连铸火焰切割机枪头杆1次和生铁块3次。后由赵某某将切割机枪头杆,赵江龙将生铁块分别变卖给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南池村口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江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钱款。事后赵某某与赵江龙、张某甲对赃款进行俵分。江某某明知该连铸火焰切割机枪头杆和生铁块为对方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中,江某某以人民币535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连铸火焰切割机枪头杆。2019年底,江某某将上述赃物转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照片;
2. 立案决定书、购买合同、前科材料等书证;
3. 证人张某乙、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赵某某、赵江龙、华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 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赵某某、赵江龙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均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江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财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江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宫 宁
检察官助理:刘诺
2020年8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赵江龙、华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U盘1个。
3. 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 涉案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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