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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等11人伪造身份证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司机,住莒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住莒南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莒南县**医院副院长,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莒南县**医院**,莒南县**委员,住济南市槐荫区**路**小区**号楼**号。于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202。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202。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7月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7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莒南县**院职工,住莒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刘某某、崔某乙、孔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孙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徐某某、李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为将继子李某丙的户口迁至自己户上,请托被告人李某甲帮助其将虚假的新生儿信息打印到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后李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帮忙。因张某甲使用的打印设备无法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其便通过小广告联系到办假证的人,为李某乙的继子李某丙伪造了1份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人李某乙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李某丙办理了迁户手续。

2018年冬天,被告人龙某甲的妻子李某丙捡到一名男婴,带回家交由其大女儿被告人龙某乙抚养。后被告人龙某甲通过被告人孔某某请托被告人崔某甲为该男婴伪造一张假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落户;2019年4月,张某某(已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崔某乙联系崔某甲,请托崔某甲为其涉嫌收买的男婴伪造假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落户。2019年4月18日,崔某甲向张某某、龙某乙分别索要新生儿及父母信息后,将相关信息及1000元办证费用发送给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忙办理假证,刘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帮忙,并将相关信息和1000元费用转发给李某甲,李某甲再次联系张某甲,并将信息和300元的办证费用转发给张某甲,张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办假证的人,以每张150元的价格为张萌、龙某乙家儿童的分别伪造了1张出生医学证明。后张某乙给崔某甲3000元好处费,并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新生儿办理了落户手续。被告人龙某乙在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新生儿落户时,因被派出所发现未能落户。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捡到一名男婴,后带回家抚养。同年5月,徐某某请托被告人孙某某为该男婴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落户。5月11日,孙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刘某某再次联系李某甲,并将徐某某提供的新生儿信息、父母信息及500元办证费用转发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将相关信息及150元办证费用转发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的人,为该男婴伪造了1份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人徐某某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该男婴办理了落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张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崔某甲、李某乙、龙某甲、龙某乙、徐某某、崔某乙、孔某某、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崔某甲、李某乙、龙某甲、龙某乙、徐某某、崔某乙、孔某某、孙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乙、孔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孙某某、徐某某、龙某乙、龙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崔某甲、李某乙、龙某甲、龙某乙、徐某某、崔某乙、孔某某、孙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李某甲1885490****、张某甲1531855****、刘某某1569239****、崔某甲1865317****、李某乙1506591****、龙某甲1379152****、龙某乙1379158****、徐某某1558905****、崔某乙1556339****、孔某某1386901****、孙某某151689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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