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等14人赌博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6********,傈僳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3月2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参与赌博及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于2015年7月3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两千元。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兰坪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3月2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6月2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8月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因赌博于2015年7月3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600元人民币,收缴赌资2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8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25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74********,纳西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8月1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7月31日因赌博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四日,收缴赌资5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8********,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7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村,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镇**街**出租房,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3月2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88********,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5月29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3月2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邵某某因赌博于2015年7月3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违法所得500元人民币。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姚安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6月1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俞某某因赌博被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李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海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邵某某、俞某某等八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8日,维西县检察院将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维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8日,维西县公安局重报。2019年12月27日,维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李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海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邵某某、俞某某等八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起事实:2014年年中,李某甲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在维西县**镇李某甲所租出租房里组织赌博“敲板板”二十天,参赌人数每天最少四人以上,共计80人以上,抽水前十天每天五、六百元,后十天每天两、三千元,共计25000元以上。

第二起事实:2014年年中,李某甲在维西县**镇其所租的出租房里组织赌博玩“三公”25天,参赌人数每天最少4人以上,共计100人以上,抽水共计16万元以上。

第三起事实:2014年年中,李某甲、赵某某、和某甲(均另案处理)在维西县**镇**街与**街交界处所租的出租房里组织赌博“敲板板”、玩“三公”12天,参赌人数每天最少4人以上,共计48人以上,李某甲抽水分到6万元。蜂某某(作酌定不诉处理)帮忙4次,得到李某甲、和某甲给的共四百元钱。

第四起事实:2018年7、8月份,李某甲、何某某、钱某某在维西县**镇李某甲所租的出租房里组织赌博“炸金花”6天,参赌人数每天4人以上,共计24人以上。之后海某某代替钱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海某某在同一地点组织赌博“炸金花”10天,参赌人数每天4人以上,共计40人以上。抽水李某甲分到1万元,何某某分到1万元,钱某某分到4500元,海某某分到5000元。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徐某某帮忙7次,得到1700元钱。邵某某帮忙2次,得到600元钱。俞某某帮忙2次,得到260元钱。陈某某(作酌定不诉处理)帮忙13次,得到1700元钱。罗某某(作酌定不诉处理)帮忙4次,得到1300元钱。吴某某帮忙10次,这次与之后在**酒店、**村**家帮忙吴某某共得到李某甲给的3000元钱。薛某某(作酌定不诉处理)帮忙6次,得到400元钱。

第五起事实:2018年年中,李某甲在维西县**镇**酒店组织赌博“哈鸡”3天,参赌人数每天4人以上,共计12人以上,抽水6000元以上。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吴某某帮忙2次,得到300元钱。徐某某帮忙1次,没有得到钱。

第六起事实:2019年3月左右,李某甲与张某甲在维西县**镇**村**家组织赌博7天,参赌人数每天4人以上,共计28人以上,抽水共计1万元。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邵某某帮忙4次,得到800元钱。罗某某帮忙2次,没有得到钱。陈某某帮忙1次,得到500元钱。薛某某帮忙1次,没有得到钱。吴某某帮忙1次,得到200元钱。徐某某帮忙5次,得到3500元钱。蜂某某帮忙6次,得到900元钱。

第七起事实:2019年1月,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在维西县**镇**村李某乙家组织赌博1天,参赌人数5人以上,抽水7500元。

第八起事实:2019年1月,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和某甲在维西县**镇**村李某乙姐姐李某丙家组织赌博1天,参赌人数5人以上,抽水2.5万元。

第九起事实:2018年12月左右,李某甲、张某甲、赵某某、和某甲在维西县**镇**室组织赌博五天,每次参赌人数4人以上,共计40人,抽水2万元。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徐某某帮忙4次,得到1500元钱。蜂某某帮忙5次,得到500元钱。罗某某帮忙3次,得到500元钱。薛某某帮忙2次,得到300元钱。邵某某帮忙1次,得到200元钱。陈某某帮忙4次,得到1000元钱。

第十起事实:2019年3月份左右,李某甲、张某甲、徐某某在维西县**镇**街徐某某所租的出租房里组织赌博1天,参赌人数5人以上,抽水共计2000元以上。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徐某某有时发牌、倒开水、接对讲机等,得到600元钱。蜂某某帮忙1次,得到300元钱。邵某某帮忙1次,得到200元钱。

第十一起事实:2019年3月23日,李某甲、张某甲在维西县**镇**生态园里组织赌博1天,参赌人数21人,抽水共计29100元。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徐某某、蜂某某、邵某某帮忙1次,没有得到钱。

第十二起事实:2016年7月份左右,李某甲、向某某、李某丁(均另案处理)在维西县**镇**街“**KTV”里组织赌博玩哈鸡7天,参赌人数每天4人以上,共计28人以上,每场抽水1000元以上,共抽7000元以上。

第十三起事实: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李某乙、赵某某、和某甲、和某乙、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在维西县**镇**幢**单元**室李某乙家、**幢**单元**室张某乙家、**栋**单元**室和某乙家组织赌博“哈鸡”10天以上,每次最少5人参赌,参赌人数总计50人以上,抽水李某乙分到一万八千元,赵某某每天至少分到七百元共计七千元,和某甲、杨某甲、和某乙每人至少分到五千元。

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组织3人以上赌博11起,累计92天,累计388人次参赌,抽水累计37.41万元;

二.张某甲组织3人以上赌博6起,累计16天,累计84人次参赌,抽水累计9.36万元;

三.李某乙组织3人以上赌博4起,累计17天,累计78人次参赌,违法所得2.75万元;

四.何某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1起,累计16天,累计64人次参赌,抽水累计2.95万元,个人违法所得1万元;

五.钱某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1起,累计6天,累计24人次参赌,个人违法所得4500元;

六.海某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10天,累计40人次参赌,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

七.徐某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1起,累计5人次参赌,抽水2000元,在李某甲等人组织赌博时帮忙18次,将自己的车借给李某甲等人用于放风9次,个人违法所得共计7300元;

八.吴某某在李某甲等人组织赌博时帮忙13次,个人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

九.邵某某在李某甲等人组织赌博时帮忙9次,个人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

十.俞某某在李某甲等人组织赌博时帮忙2次,个人违法所得共计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扑克牌2副;对讲机3部;手机5台;单肩挎包1个;已开封大重九3包,未开封大重九1包;塑料袋1个;汽车钥匙1把,东风牌小型越野车1辆。二.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三.证人杨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李某甲等十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五.现场勘验笔录;六.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海某某、徐某某、邵某某、吴某某、俞某某等八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海某某、徐某某、邵某某、吴某某、俞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或者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主犯;之前有赌博违法记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某甲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主犯。李某乙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2.75万元,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主犯。何某某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1万元,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主犯;之前有赌博违法记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钱某某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4500元,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主犯;之前有赌博违法记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海某某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5000元,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主犯。徐某某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7300元,可从轻处罚;

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邵某某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1800元,可从轻处罚;之前有赌博违法记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吴某某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3000元,可从轻处罚。俞某某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260元,可从轻处罚;之前有赌博罪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海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邵某某、俞某某等八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恒康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海某某、徐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吴某某联系电话1868794****,俞某某联系电话1768718****。

2.案卷材料十五册,俞江前科材料一份,违法所得退缴证明一份;李某甲立功材料一份。

3.物证扑克牌2副、对讲机3部、手机5台、单肩挎包1个、已开封大重九3包、未开封大重九1包、塑料袋1个随案移送,汽车钥匙1把、东风牌小型越野车1辆现暂存于维西县保和派出所。被告人李某乙、何某某、钱某某、海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邵某某、俞某某等八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59360元(大写伍万玖仟叁佰陆拾元)已入国库。

4.被告人李某乙等八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