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9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9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准备从辽宁省建平县贩卖烟叶到本地,由被告人张某甲开车,李某甲等人到该烟叶种植区探问行情。觉得有利可图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再次到建平县太平庄镇烟叶种植区,经协商以11.3万元(先付10万元,余1.3万元未付)的价格从烟叶种植户孙某某、张某乙处购买烤制好的烟叶4500多公斤,其中装到自己驾驶的汽车上282公斤,剩余烟叶雇佣王某某的货车进行运输,李某甲、张某甲夫妇驾驶的汽车行驶至兰南高速通许服务区西一公里处被查获,王某某将烟叶运输到南阳境内后,因找不到李某甲、张某甲无法卸货,后又将所运输的烟叶运回原地交给张某乙。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于2019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烟叶清单;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账单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乙、孙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霞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其处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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