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张英南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7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7月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英南,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3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1月20日假释;2013年7月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撤销假释,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14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沛县鹿楼镇、安国镇、安徽省萧县等地,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参与盗窃9起,合计价值人民币37029元。所盗窃的赃物被销售,赃款被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沛县盗得孙某某家人民币9400元、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5182元)、金耳钉1对(价值人民币1155元)、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7092元)、金花生1个(价值人民币2310元)、金转运珠1颗(价值人民币38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8989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沛县盗得张某某家人民币60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沛县盗得孔某某家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沛县盗得杨某某家中人民币700元、金转运珠1颗(价值人民币1155元)、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92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780元。

5.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安徽省萧县盗得王某某家中人民币700元。

6.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安徽省萧县翻墙进入杜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

7.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安徽省萧县翻墙进入马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

8.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安徽省萧县盗李某乙家中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660元。

9.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在安徽省萧县盗得赵某某家中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英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英南现羁押在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