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彭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现住梁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现住梁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曹某某、刘某乙、李某乙(三人均已判决)共谋用“牛大圣”APP软件组织他人以“斗牛牛”的方式在网上赌博并抽头渔利。曹某某通过“牛大圣”APP软件创建“斗牛牛”俱乐部,制定“牛大圣”APP软件中输赢1积分对应人民币0.5元、每场收取赢分400分以上最大赢家金额的10%及其他超过400分赢家的10元作为抽成等赌博规则。为招揽参赌人员,曹某某、刘某乙、李某乙利用微信APP、闲聊APP软件建立群聊,持续将微信、闲聊网友加入群内,在群内发布已创建的“牛大圣”APP软件俱乐部号和房间号,组织多人在网上赌博。曹某某等人以白班200元、夜班300-4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为赌场财务。财务负责每天在“牛大圣”APP软件记录参赌人员每场输赢得分、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将当日抽头渔利扣除成本和工资后的盈利通过微信转账给曹某某,由曹某某平均分配给各股东。为扩大参赌人员范围,曹某某等人在经营该赌场期间又先后邀约了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及胡某某、邓某甲(二人均已判刑)以股东身份加入并参与分成。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曹某某等股东先后邀约李某丙、邓某乙、卢某某、向某某、罗某某、郑某某、田某某等几十人加入上述群聊,组织多人在网上参加“斗牛牛”赌博。其中,2018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曹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李某甲、彭某某抽头渔利191040元,李某甲、彭某某共同分得47760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刘某甲、王某某夫妇共同担任赌场财务期间抽头渔利31万余元,二人从中获利5万余元。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蒋某某担任赌场财务期间抽头渔利39万余元,其从中获利2万余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于2019年6月1日被传唤到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已共同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罗某某、郑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以及同案人曹某某、刘某乙、李某乙、胡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琳浩

检察官助理  刘  斐

                                     202034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活页材料十六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