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2000********,布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委**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6********,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长沙市岳麓区盗窃电动车,经鉴定,盗窃的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17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外侧顺丰快递门店外,盗走顺丰公司**点部的两台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得手后,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靳江河与潭州大道交汇处桥下的绿化带将上述三轮车的20个电瓶拆卸下来,并将其车架丢弃。后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将上述电瓶销赃得人民币12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两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2.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大道**号门面和**号门面附近,分别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红色乖乖兔电动车和被害人杨某丙的一台黑色新日牌电动车。得手后,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将两台电动车销赃得人民币9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225元。经鉴定,上述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了撬锁工具1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撬锁工具12个(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电动车购买发票、车辆信息截图等书证;3.被害单位员工汪某某、被害人黄某某、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岳价认定(2020)0191、02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作案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周叶芝
检察官助理熊晨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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