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1月15日凌晨,经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商议,由李某某扮作失足妇女到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宾馆**号房间,以要发生性关系需先行支付4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微信付款,之后李某某伺机通知李某甲、徐某某到场,二犯罪嫌疑人以要检查证件为由敲门,李某某打开房门后趁机离开现场。李某甲、徐某某强行进入房间后,以被害人董某某未足额支付嫖资为由,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向其支付300元,遭到董某某拒绝后,由徐某某当场对董某某进行殴打,迫使董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元后,徐某某、李某甲离开现场。所获钱款被各犯罪嫌疑人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