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住洮南市**B区,2016年4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2019年8月3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住吉林省洮南市**B区,2017年10月10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方某某越级进京上访期间,在北京市**区**镇**村对前来维稳、息访的洮南市公安局民警持木棒进行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金某某、苏某某、石某某、李某戊、宋某某、龚某某、侯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方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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