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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方某甲等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另案处理人李某丙、李某丁(均已判决)先后心生带小弟“打流”的想法,之后陆续收了方某乙、彭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为其小弟。在此期间,李某丙、李某丁笼络被告人李某甲、方某甲、李某乙等人社会闲散人员在临湘市桃林镇等区域从事开设赌场等活动,以讨债为由组织多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

(1)2014年10月左右,李某丙等人在桃林镇源冲村的农户家中,以发“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李某丙负责组织赌客、经营管理赌场,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哨,李某丙等人按赌资总额的3%-4%抽头渔利,并在每场赌博结束后支付赌场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至200元。李某丙等人开设赌场十余天抽头渔利共计8万元左右,李某甲获利2000余元。

(2)2017年初,李某丁要被告人方某甲和方某乙去桃林开设赌场,方某甲和方某乙便一起在桃林镇喻家菜市场附近以“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赌场持续开设十余天抽头渔利共计1.3万余元。方某甲在赌场负责管理以及邀集赌客赌博,方某甲共计获利3000余元。之后方某甲离开,李某丙、李某丁开始经营赌场直到2018年年初。在这期间,李某丁、李某丙等人开设赌场共计50余次,抽头渔利总计5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某乙进入该赌场,在赌场内负责“观场”、发牌,每天获得200元左右工资,在赌场工作2、3个月的时间,李某乙获利共计6000余元。另外李某乙还在赌场内帮李某丙放码7天左右。

二、寻衅滋事

2013年上半年,陈某某因赌博找陈某乙借款,李某丙以欠陈某乙的借款是其本人的“放码钱”为由,找陈某某讨债。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凌晨2点左右,李某丙便带着被告人李某甲、方某乙等人到临湘市桃林镇凤凰村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强行拉上车拖至其家附近的公路边,手持铁棍对着陈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喻某甲、李某某、喻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方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人李某丙、李某丁、方某乙、彭某某、李某戊、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方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方某甲、李某乙现在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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