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小区。因吸毒于2018年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大头”,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道**号**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刘某甲、毛某某、“卷毛”(身份待查实)等人在一起吃饭庆祝曾某某的生日。席间,刘某甲与李某甲发生言语冲突。饭后,众人来到吉水县****娱乐会所唱歌。21时许,李某甲、龙某某(另案处理)、“老虎”(身份待查实)等人先后来到该会所,在电梯里,李某甲意识到龙某某等人可能携带了刀具。唱歌期间,李某甲与刘某甲继续发生争吵,毛某某、曾某某将二人叫出包厢并进行劝说,但该二人继续争吵。见此,曾某某将手中的话筒摔在地上说“今天谁要打架,就搞死谁”,并从包厢内拿出一把匕首来到大厅。随后,李某甲与刘某甲在大厅争吵时发生肢体冲突,龙某某、“老虎”见状均从腰间掏出砍刀砍向刘某甲,被旁人拦住。李某甲用拳头打在劝架的被害人刘某乙的头部,曾某某也用匕首刀柄打击刘某乙的头部。龙某某、“老虎”持刀追砍刘某乙,刘某乙的背部被“老虎”砍了一刀后朝楼梯口方向逃跑。曾某某持匕首追砍刘某乙无果后返回大厅,李某甲与刘某甲均被旁人劝开停止打斗。接着,与李某甲同在会所唱歌的李某乙(已判刑)与“卷毛”下楼到该会所旁的草丛中各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后返回大厅。李某乙持刀直接冲向刘某甲,将刘某甲的左手腕和右手肘部砍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甲对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及其同伙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4月23日
附: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