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阿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州市花都区**村**巷**3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村**号。2009年6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1、自2018年1月以来,同案人谭某某(另案起诉)利用从上家“红魔”(另案处理)处取得的赌博网站总代理级别账号,设置下级代理账号给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由他们发展下线招募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在此期间,谭某某与刘某甲、李某甲、曾某某核对赌博输赢、交收赌资,并依照谭某某占70%、刘某甲等人占30%的比例从中提成。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从谭某某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设置下级会员账号给骆某某赌博。骆某某继而通过该账号招揽他人投注赌博,并向刘某甲核对输赢、交收赌资。
2019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从谭某某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设置下级会员账号分别提供给李某乙、徐某丙、李某丙进行赌博,并与李某乙、徐某丙、李某丙核对输赢、交收赌资。
2019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利用从谭某某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设置下级会员账号给陈某乙进行赌博,并与陈某乙核对输赢、交收赌资。
2、自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从上家蔡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的赌博网站账号接受多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从投注额中抽取6%作为提成。同时,黄某某还通过蔡某某取得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徐某乙以招揽多人投注赌博。黄某某负责与上下家核对输赢、交收赌资。
3、自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利用从同案人刘某乙(另案处理)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设置下级会员账号给叶某某进行赌博,并与叶某某核对赌博输赢、交收赌资。
二、赌博
1、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乙利用从上家汪某某(另案起诉)、黄某某处取得的赌博网站账号接受多人投注赌博,并分别向汪某某、黄某某交收赌资,以从中牟利。2019年1月至12月间,徐某乙向汪某某、黄某某上交赌资累计人民币275852元。
2、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从上家洪某某(另案起诉)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吴某某等多人投注,并向洪某某交收赌资,从中牟利。2019年12月,张某某接受第140期、第141期、第142期的 “六合彩”赌博投注款累计人民币81070元。
3、自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从同案人危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刘某丙等多人投注,并向危某某交收赌资,从中牟利。2019年12月,陈某甲接受第140期、第141期、第142期的 “六合彩”赌博投注款累计人民币98530元。
4、自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俞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市场**公寓一楼的士多店利用微信接受江某某等多人投注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并向上家邓某某(另案处理)交收赌资,以从中牟利。至2019年12月,俞某某接受赌博投注款累计人民币58553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被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徐某甲、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温蔼欣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俞某某、徐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9册18卷,光碟42张。
3.扣押被告人李某甲的手机1台;被告人曾某某的手机1台;被告人徐某甲的手机2台、电脑主机1台、该卡4张;被告人刘某甲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银行卡2张;被告人陈某甲的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银行卡2张;被告人俞某某的手机1台、银行卡3张;被告人徐某乙的手机2台、银行卡10张;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张、投注统计表1张;被告人黄某某的手机1台、银行卡7张(以上详见扣押物品清单NO:0004167、0004168、53006633、53006634、000492、004929、0002054、0003068、0005957、0005365),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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