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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丙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外号“老某甲”、外号“老某乙”(后二人在逃,另案处理)在海南省儋州市**镇闲聊的时候,李某甲就说手里没有钱花了,要不要一起到三亚弄点钱花?李某丙、外号“老某甲”、外号“老某乙”也同意了李某甲的提议,随后李某甲就让李某丙先出钱租一辆小轿车开去三亚,盗窃东西卖掉后再拿钱给李某丙,李某丙就拿了800元人民币租的一辆黑色丰田品牌小轿车(车牌为琼A9****),李某甲就开车载着李某丙、外号“老某甲”、外号“老某乙”3人一起到了三亚,大约当天的17时许就到了**路,李某甲就把车停在**路“**网吧”前路边,李某甲和外号“老某甲”就在车上,李某丙和外号“老某乙”就走上去“**网吧”,然后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将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放在他的电脑桌上,李某丙就走到王某某身后丢了几块钱在旁边,然后外号“老某乙”就走上前去,跟王某某说你的钱掉了,在王某某捡钱的瞬间,李某丙就伸手将电脑桌上的iPhoneX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08元),随后李某丙和“老某乙”就走出网吧,坐上车,李某甲就开车来到**路**城外,李某甲把车停在路边后,“老某乙”、“老某甲”、李某丙3人就走进了**城内的“**网吧”,李某甲在车上等候3人,“老某乙”、“老某甲”、李某丙3人到**网吧后看到被害人路某某的手机(iPhone XS)放置在电脑桌上,这时李某丙就走到路某某身后,将几块钱丢在地上,“老某乙”、“老某甲”就跟路某某说你的钱掉了,路某某伸手捡钱的瞬间,李某丙就伸手将电脑桌上的iPhoneXS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669元。随后3人就回到车上,接着4人开车来到天涯区某网吧(名字不详),“老某乙”、李某丙下了车走进一家网吧,还是使用同样的手段在准备偷一名男子手机的时候,被该名男子发现,随后李某丙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老某乙”、“老某甲”、李某甲就开车逃离了现场。

2.2019年7月11日下午,李某甲、“老某乙”在儋州市租了一辆白色大众品牌小轿车(车牌为琼F8****)。后于2019年7月11日晚上21时许,从儋州市开车到三亚,大约于凌晨2时30许到三亚,二人就开车到**路的**网吧,然后把车停在路边,李某甲和“老某乙”就走进**网吧内,然后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在电脑桌上睡着了,旁边还放着一部vivo品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70元),“老某乙”就站在一旁放风,李某甲就上前伸手将电脑桌上的手机偷走。随后二人迅速离开网吧,接着二人就继续驾驶车辆寻找网吧,二人就来到了三亚市**街**巷的**网吧,把车停好后,就一起走进了**网吧,发现有一名男子(未知名,无报案)在电脑桌上睡着了,旁边还放着一部iPhone X手机,李某甲、“老某乙”就走近该名男子,“老某乙”就在一旁放风,李某甲就伸手将桌面上的一部iPhoneX手机偷走(该手机无估价),随后二人迅速离开了现场。接着二人就继续开着车往天涯区**方向,然后来到**网吧,二人就一起走进**网吧,随后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在电脑桌上趴着睡着,旁边放着一部华为手机(该手机不符合估价条件,无价值鉴定),“老某乙”就在一旁放风,李某甲就伸手将桌面上的华为手机偷走,随后二人开车离开了现场。后李某甲在儋州市将以上三部手机卖给路人,得款人民币2300元。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参与盗窃二次,共盗窃手机五部,第一次盗窃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077元,第二次盗窃3部手机,销赃得人民币2300元,共计人民币13377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参与盗窃一次,共盗窃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11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网吧监控视频图片;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符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8.视听资料:网吧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李某丙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李某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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