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 住儋州市**镇**街。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原籍。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戊,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居委会**路**村**小区**街**号, 住原籍,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6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四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2020年11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5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四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及李某己(刑拘在逃)的祖辈原居住于儋州市**镇**村,在约七十年前其祖辈们移居至儋州市**镇**村。2020年清明节期间,李某丙等人到其李家祖坟地(**镇**村委会**村“***坡地”)祭祀祖辈时,了解到周边林地被**公司租用种植林木。其五人自认为此林地属于**村,而村里不但没有收到租金且林地上种植的很多桉树已被砍伐,就商议把该林地上的林木砍掉,企图以此为手段取回该林地进行更新。而后,经李某庚介绍,同年4月16日、17日,其五人雇请砍木工人和农用车到该地块对桉树进行砍伐,两天共砍伐12.9吨林木后装车由司机运往临高县**木材厂销售,得款2600元人民币。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伐的12.9吨林木蓄积量为17.92 m3,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伐的12.9吨(出材量12.9立方米)桉树林木于2020年4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186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民事裁定书、权属证明、过磅单、收据、被告人归案说明、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李某辛、李某庚、张某某、符某某、杨某某、许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雪良
书记员:吴小润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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