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丙等6人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7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李某丙,又名李某丁、李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5********,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李某己,又名李某庚,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李某辛,又名李某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紫云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己、李某辛、王某甲、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丙、李某己、李某辛、王某甲、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的侄女罗某某称其被房东余某某强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己、李某辛、王某甲、甘某某得知罗某某被强奸的消息,便先后赶到紫云自治县**镇**余某某家中并与余某某发生冲突。李某甲、李某己、李某丙、李某辛、王某甲、甘某某对余某某拳打脚踢,导致余某某受伤住院。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例、疾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等6人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己、李某辛、王某甲、甘某某故意伤害余某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强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现监视居住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32913****。被告人李某己现监视居住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08338****。被告人李某辛现监视居住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535****。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538****。被告人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0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