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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日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2019年6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赣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幕后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2019年6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村**组。因本案,2019年6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成立赣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乙为公司幕后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侯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三人以河南省禹州市**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扩大生产规模为由,通过组织人员上街发放宣传单页、召开宣传会以及组织老年人前往河南省禹州市**有限公司实地参观等方式,承诺以月利息1.83%至2%不等的借款利息,对社会不特定人员谢某某、王某某等34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65000元,造成实际损失423240元。

2019年5月23日民警在河南省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乙、侯某某主动前往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投案,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三人主动退缴非法集资款42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卢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朱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张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500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乙、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现在家。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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