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4********,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业务员,**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小区**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乡十里**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汉族,高中文化,友信惠普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员,**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房**村**街**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4********,大专文化,中国**公司职员,**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宿舍**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下午,因与白雪(李某甲女友,孟某某前女友)的感情纠葛问题,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孟某某电话约定当日晚上见面。李某甲与其同学李某乙、宋某某事先约定一起参加。19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与孟某某一起到红旗大街聚香园饭店吃饭,期间李某甲与孟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宋某某拿出一把折叠刀扔到桌上进行言语挑衅,后将刀收回。在孟某某结账时,李某甲拿啤酒瓶砸孟某某头部,后与李某乙、宋某某共同将孟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孟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2.证人石某某、孙某甲、赵某某、孙某乙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7.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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