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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岳某某等9人赌博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9********,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集团**站,住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7********,汉族,高中,无业,住义马市**路**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99********,汉族,初中,无业,住义马市常村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93********,汉族,中专,无业,住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9********,汉族,高中,无业,住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2001********,汉族,**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公寓**号楼**楼**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8********,汉族,中专,无业,住义马市**大厦**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岳某某、李某丙、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开设工作室,招揽被告人李某乙入伙负责技术指导,并承诺给李某乙分红。二人先后在义马市怡苑小区1号楼负一楼、义马市君悦宾馆7楼“平步青云”房间,招聘被告人岳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李某丙、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杨某甲等多名员工,让员工用本人及其家人朋友的银行卡号在“6911n.com ”“1964000.com”等多个境外赌博网络平台注册账号,使用李某甲提供的脚本外挂和赌资,在赌博网站平台用自己不同的账户在同一赌博平台进行赌博,通过不同账户压“庄”“闲”实现对赌刷流水,刷够网站规定的流水金额后提现,根据赌博网站规则刷够一定数额的流水可以领取红包,以及个别网站的充值返利获利。员工个人有每日工作表,均为本人手写,详细记录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下赌博网站账户的充值金额(投注赌资)、取款金额、打码量(流水)。员工在赌博网站上的获利金额为李某甲所有,李某甲承诺获利三成为李某乙的分红。员工工资底薪2000元至2500元不等,提成为员工赌博获利除去最高及最低的银行卡,其余银行卡获利的百分之二十。

 经鉴定,康某某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9700元,取款总额8300元,盈利10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27970元;杨某乙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16300元,取款总额10460元,盈利115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38590元;李某丙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81526元,取款总额77257元,盈利930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281623元;梁某某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256900元,取款总额247038元,盈利9553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939290元;高某某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283300元,取款总额280426元,盈利11144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884374元;岳某某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709715元,取款总额714104元,盈利23929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2192477元;刘某甲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247184元,取款总额243370元,盈利11077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704599元;杨某甲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202500元,取款总额207470元,盈利8841元,打码量(流水)合计数为671387元。综上,总充值总额(投注赌资)为1807125元,总取款总额1788425元,总盈利65599元,总打码量(流水)5740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郏某某、杨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岳某某、李某丙、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搜查笔录;6.会计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岳某某、李某丙、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工作室招募员工在赌博网站上赌博,被告人李某乙、岳某某、李某丙、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康某某等人明知是赌博行为而提供银行卡并在网站上对刷等帮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岳某某、李某丙、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康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岳某某、李某丙、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岳某某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康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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