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经事前合谋后,在广西百色市由戴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丙、某某某,并谎称自己是国务院慈善基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唐毅”,有一笔慈善基金款向社会发放,如要获得该款则需要缴纳会员费,并用手机向李某丙、某某某发送相关的虚假文件、工作证等材料,被害人李某丙、某某某信以为真,某某某于2019年5至7月间,先后四次转账共58660元到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卡。得款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该款取出与被告人戴某某平分。

2.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经事前合谋后去到云南省富宁县,由吴某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并谎称自己是中国农业银行的主任“李志成”,有一笔86亿海外慈善基金款,想要拿到这笔款则需要缴纳解冻费,并用手机向董某某发送相关虚假文件、工作证等材料,董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9月份先后四次转账共46000元到吴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得款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该款取出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平分。

3.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吴某甲经事前合谋后去到湖南省南县,由吴某甲打电话给被害人沈某某,并先后谎称自己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李志成”和国家监委工作人员“杨忠辉”,监督落实8.3亿慈善扶贫款的发放情况,想要取得这些款项则需要缴纳跨行转账费,随后李某甲用手机向沈某某发送相关虚假文件、工作证等材料,被害人沈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10月份将83000元转账到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卡。得款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该款取出与被告人吴某甲平分。

4.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乙去到贵州省兴义市后,向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并谎称自己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传部**“徐浩洋”,可以帮其办理三合一社保卡,并用手机向张某某发送相关的虚假文件、工作证等材料,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10月份,先后二次转账共6000元到被告人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得款后,被告人将该款取出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罗松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6册、光盘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